苏州婚姻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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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1987年11月18日(1987)民他字第65号发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收到外交部领事司转来奥地利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询问你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并请求出具证明。我们经研究认为,你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如果本案已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证明内容可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现正在上诉审审理期间,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二审审理终苏州婚姻调查结,证明内容则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判决,应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如果本案一审终结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证明内容可为“本院关于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年  月  日生效”。请你院查明情况,及时出具证明,并加盖院印,由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奥地利驻华大使馆。以上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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