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婚姻调查:继承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几种

发布时间:2024-12-02
继承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几种

一、继承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几种

对于继承房产的分割方面,我们通常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继承的遗产份应保持相对平衡;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我们应对其给予适当的照顾。

其次,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

最后,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财产或仅能得到较少的份。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实现上述原则,例如通过协商分割、折价补偿、共有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房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涉及继承权产生之争议提起诉讼时应受三年时效限期之制约,起算日期为继承人知悉或理当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继承行为发生后超过二十年仍未提出诉讼请求,则将失去法律救济途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保护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继承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在继承房产分割过程中,应遵从如下严谨的原则及通用的处理办法:

1. 按照平等原则处置,即在同一继承顺序内,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应大体相当。然而,考虑到特殊情形的出现,如对于生活特别困顿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之时,需适当给予关照;对于在被继承人的生养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与其共度时光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更多的份额;反之,若是具有赡养能力以及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

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者少分的境地。

2. 在处理方法上,通常建议由各继承人通过协商来确定最终的方案。若协商无果,一般的解决途径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等方式。其中,实物分割是指将房产以份额为基础直接分配给各继承人;变价分割则是将房产出售后,再根据各自所占份额分割所得款项;而作价补偿则是指房产归某一方所有,同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3.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享有优先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被继承人留下了合法有效并明确的遗嘱,那么就需要依照遗嘱内容展开房产分割工作。

继承房产分割遵循平等原则,确保同顺位继承人份均衡;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受照顾;尽主要抚养责任或共居者可多得份;未尽抚养义务者可能少分或不分。实现方式多样,如协商、补偿、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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